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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复制推广中国(广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点击量:4,134 发布时间:2017-06-26
粤府〔201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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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复制推广中国(广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省有关单位和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积极推动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在优化政务环境、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形成了可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第三批20项改革创新经验。现就做好复制推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内容

  (一)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18项)。 
  1.优化政务环境领域(10项):商事登记银政直通车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网上办理、移动缴税、制定“纳税提示清单”及“涉税风险提示清单”、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优化船舶安全检查流程、船舶安全检查智能选船机制、海运危险货物查验信息化管理模式、廉洁成效评估体系、工程廉情和效能预警评估。 
  2.贸易便利化领域(7项):互联网+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时长优化模式、随船检疫模式、毛坯钻石保税进出口监管创新模式、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监管模式、优化出口木家具及竹藤柳草制品分级监管制度、简化境外船舶在修造船厂停泊期间的边检管理措施。 
  3.金融创新领域(1项):粤港电子支票业务。 
  (二)在全省相关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项):

  1.在广州、深圳、拱北、黄埔关区复制推广(1项):加工贸易企业自核单耗。 
  2.在省内旅检口岸复制推广(1项):旅检小额税款便捷支付。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在全面复制推广前两批改革创新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快工作进度,切实抓好第三批改革创新经验的复制推广,确保取得实效。各牵头单位要抓紧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分类指导,有序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贸办)要加强统筹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以举办政策宣讲会、发布操作指引、开展培训等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使各类市场主体知悉政策内涵,引导其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复制推广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自贸办。省自贸办要牵头做好前两批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评估检查,适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同时,要会同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积极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的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探索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

 
  附件: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可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任务分工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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