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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分工方案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点击量:3,106 发布时间:2018-08-06
                 

粤府函〔2018〕2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

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贸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9日

 

 

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改革开放分工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3号)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先行区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1.依法将下放至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省自贸办、编办牵头,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和省相关部门参与)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省工商局、编办、自贸办、法制办牵头) 
  3.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中央与地方信息共享机制。(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信息中心参与) 
  4.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企业专属网页与各级政府部门系统对接,优化信息互联共享的政府服务体系。(省信息中心牵头,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参与) 
  5.进一步推进法定机构改革,探索经济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省编办牵头) 
  (二)建立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 
  6.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提高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开放度和透明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参与) 
  7.除特殊领域外,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特别管理要求。(省商务厅牵头) 
  8.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开展境内投资项目,探索实施管理新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参与) 
  9.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牵头,省相关部门参与) 
  (三)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10.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与国家层面“单一窗口”标准规范融合对接。探索推动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拓展至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申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省口岸办牵头,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省税务局参与) 
  11.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建设,拓展可追溯商品种类。(海关广东分署牵头) 
  12.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海关广东分署牵头) 
  13.拓展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制度适用范围,延长单证册的有效期。(省贸促会牵头,海关广东分署参与) 
  14.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海关广东分署牵头,省知识产权局参与) 
  15.公布货物平均放行时间,进一步压缩进出口商品和跨境邮件、快件放行时间。(海关广东分署牵头) 
  16.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大型快递企业设立快件中心,支持邮政快递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渠道建设。(省邮政管理局牵头,海关广东分署参与) 
  (四)创新贸易综合监管模式。 
  17.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研究将试点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符合条件的贸易、生产加工企业,具备条件时,在广东省其他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实施。(海关广东分署牵头,省商务厅、财政厅参与) 
  18.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19.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数控机床、工程设备、通信设备等进口再制造,创新维修监管模式,开展外籍邮轮船舶维修业务。(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牵头) 
  20.取消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时限,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审价机制,推动试点企业适用预审价、汇总征税等通关便利化措施。(省商务厅牵头,海关广东分署参与) 
  21.在符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备货业务商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先理货后报关。(海关广东分署牵头) 
  22.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管理权限下放至广东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23.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24.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生物材料和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海关广东分署牵头) 
  (五)健全金融创新发展和监管体制。 
  25.积极有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与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牵头) 
  26.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金融机构深化股权和业务合作。(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和深圳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参与) 
  27.构建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牵头,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和深圳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参与) 
  28.探索在前海蛇口片区开展金融综合监管试点,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实施以合作监管与协调监管为支撑的综合监管。(深圳市人民政府牵头,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参与) 
  29.完善跨境资金监控体制机制,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及时发现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利用跨境贸易从事洗钱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牵头,省公安厅、海关广东分署、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参与) 
  (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 
  30.推进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参与) 
  31.建立包含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版权局参与) 
  32.探索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版权局参与) 
  33.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理机制,为扩大以知识产权质押为基础的融资提供支持。(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广东银监局、深圳银监局、省版权局参与) 
  34.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35.深化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版权局参与) 
  (七)建设公正廉洁的法治环境。 
  36.进一步推动在民商事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配套立法。(省法制办牵头) 
  37.完善港澳陪审员制度。(省法院、省司法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38.扩大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省司法厅牵头) 
  39.支持外国法律查明中心发展。(省法院牵头) 
  40.推进“诉调对接”“调仲对接”,建立公正高效便捷的经贸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商事法律综合服务。(省法院、省商务厅、法制办、司法厅牵头,省工商联、贸促会、广州仲裁委、深圳国际仲裁院、珠海仲裁委参与) 
  41.推进廉洁示范区建设,建立派驻、巡视巡察、执纪审查、审计监督一体化监督体系,实现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重大工程项目、重大资金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廉政风险防控的全覆盖。(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42.完善激励保障和容错纠错机制。(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八)推动人才管理改革。 
  43.探索将有关境外人才省级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专局牵头) 
  44.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专局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参与) 
  45.创新人力资本入股办法,鼓励企业实施股权分红激励措施。(珠海市人民政府牵头) 
  46.鼓励地方政府设立高层次人才创业引导基金。(省委组织部牵头,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47.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申请科研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财政科研资金支持范围。(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48.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快速通关便利。(广州、深圳、珠海边检总站牵头) 
  49.营造有利于人才集聚的制度环境、人文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和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相关部门参与) 
  (九)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50.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强化以随机抽查为基础的日常监管,健全分类监管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51.加强最低工资、工时、职业安全与卫生及工作条件方面的政策研究与执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监局、卫生计生委牵头) 
  52.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劳动关系矛盾风险预警防范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53.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监察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实现评价信息的归集与共享,对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加强环境保护。 
  54.创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施企业环保承诺制,探索分类管理、同类简化、试行备案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模式,建立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55.探索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56.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和海绵城市建设。(省海洋与渔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争创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

  (十一)建设国际航运枢纽。 
  57.扩大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港口的投资,打造全球港口链。(深圳市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牵头) 
  58.完善集疏运体系,推动广州南沙港铁路建设,优化公路、铁路、海运、内河航运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构建公铁海河多式联运网络。(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牵头,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和广铁集团参与) 
  59.加密通达世界各大港口的货运航线,重点增加欧美远洋航线。(省交通运输厅和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牵头) 
  60.促进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港口的合作对接。(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61.畅通与香港之间的物流大通道,创新与香港港口的通关模式,发展海空联运中转业务,建立与香港机场的快件海空联运、铁空联运通道。(海关广东分署、省邮政管理局牵头) 
  62.推动港口与航运、铁路、公路、货代、仓储等上下游企业之间以及与口岸联检部门之间的物流信息互通共享。(省口岸办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海事局和广州、深圳、珠海边检总站参与) 
  63.打造高端航运服务集聚区,促进国际中转、中转集拼、甩挂运输、沿海捎带业务发展,建设国际中转中心。(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海关广东分署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64.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推动国际船舶登记配套制度改革。(省财政厅、广东海事局牵头) 
  65.逐步形成专业化第三方船舶管理市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广东海事局参与) 
  66.支持具备相关资质的船舶供油企业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建设华南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基地。(海关广东分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67.大力推动邮轮旅游发展,试点实施国际邮轮入境外国旅游团15天免签政策。(省旅游局、公安厅牵头) 
  68.深入推进粤港澳游艇自由行,进一步提升游艇通关便利化水平。(省旅游局牵头,省口岸办、自贸办、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海事局和广州、深圳、珠海边检总站参与) 
  69.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海洋产业基金。(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参与) 
  70.推动成立航运保险领域社会组织。(广东保监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民政厅、广东海事局参与) 
  (十二)建设国际贸易中心。 
  71.推动建立统筹国内和国际市场、空港和海港资源、在岸和离岸业务、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全球供应链核心枢纽。(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相关部门参与) 
  72.推动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全球或地区总部,鼓励金融、物流、信息、会展、科技研发、商品和要素交易等专业化服务企业设立国际业务总部、窗口企业和涉外专业服务机构。(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参与) 
  73.进一步支持转口贸易、离岸贸易、维修检测、研发设计等国际业务规范快速发展,促进国际贸易新业态发展,制订并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汽车平行进口、融资租赁等业态的配套监管制度。(省商务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参与) 
  74.支持在珠海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省商务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参与) 
  75.探索适应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省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参与) 
  76.积极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省中医药局牵头,省商务厅参与) 
  77.创新跨境服务贸易管理。(省商务厅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参与) 
  78.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通过信息通讯网络提供跨境服务的模式,在专业服务领域率先试点服务贸易跨境交付,探索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产品贸易监管模式。(省商务厅牵头) 
  79.支持服务贸易合法资金跨境收付。(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牵头) 
  80.探索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立服务贸易监测制度。(省商务厅牵头,省旅游局、海关广东分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广东、深圳保监局参与) 
  81.在符合税制改革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基于真实贸易和服务背景,结合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研究探索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扩围的税收政策安排。(省财政厅牵头) 
  (十三)建设全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 
  82.积极吸引各类国内外总部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设立结算中心。(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参与) 
  83.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加强同其他金砖国家交易所的合作。(深圳证监局牵头) 
  84.继续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交易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广州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广东证监局参与)
  85.依托自贸试验区现有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逐步提高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要素平台交易的便利化水平。(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广东、深圳银监局牵头) 
  86.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建设保险等业务。(广东、深圳保监局牵头,省金融办参与) 
  87.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与港澳地区资金互通、市场互联的机制。(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深圳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牵头,省金融办参与) 
  88.深化与港澳及国际再保险市场合作,完善再保险产业链,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广东、深圳保监局牵头,省金融办参与) 
  89.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积极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促进创新创业。(广东、深圳银监局,省科技厅牵头) 
  90.建设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根据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适时引进港澳及国际投资机构参与交易。(省金融办牵头,广东、深圳证监局参与) 
  91.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加快区块链、大数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深圳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牵头) 
  三、开拓协调发展新领域,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

  (十四)促进粤港澳经济深度合作。 
  92.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为重点,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航运、国际金融、国际科技创新的重要承载区,打造与港澳营商环境对接、经济发展协同的合作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自贸办)、港澳办牵头,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参与) 
  93.进一步推动粤港澳职业资格互认试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94.在条件成熟时,在珠澳口岸实行“合作查验、一次放行”和“入境查验、出境监控”的查验通关模式。(省口岸办、海关广东分署、拱北海关、珠海边检总站、珠海市人民政府牵头) 
  95.推进广州南沙粤港深度合作区先行区、粤澳产业园、粤澳信息港、广东海洋经济综合示范区和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等重大项目建设。(广州、珠海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海洋与渔业厅、旅游局、港澳办、网信办参与) 
  96.积极引进港澳高端服务业和高层次人才。(省委组织部、省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五)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97.推动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对港澳在金融、法律、建筑、航运等领域进一步开放。(省港澳办牵头,省相关部门参与) 
  98.拓展金融IC卡和移动金融在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为粤港澳居民跨境往来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牵头,省金融办参与) 
  99.研究推进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的港澳金融专业人士通过培训测试的方式申请获得内地从业资格,其在港澳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内地从业经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 
  100.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律师受理、承办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用港澳律师。(省司法厅牵头) 
  101.研究在建设领域(包括规划、工程咨询、设计、测量和建造等)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在自贸试验区港商独资或控股的开发建设项目直接执业或开办工程技术服务有关企业的模式;允许港商独资或控股的开发建设项目试点采用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制定香港规划、建筑、设计、测量、工程、园境等顾问公司和工程承建商在自贸试验区注册成立公司或提供服务的准入标准和业务范围界定标准,以及香港企业参与自贸试验区内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牵头) 
  102.将自贸试验区内港澳航线作为国内特殊航线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十六)创新粤港澳科技合作机制。 
  103.加强与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推动与港澳在科技金融、技术研发和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园建设和运营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省科技厅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办、知识产权局参与) 
  104.实施粤港澳科技创新合作发展计划和粤港澳联合创新资助计划。推动成立促进粤港澳产学研创新的社会组织。(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参与) 
  105.推动地方创新券和科研经费跨粤港澳三地使用。(省财政厅、科技厅牵头) 
  106.建设粤港澳产业发展数据库、技术路线图数据库、创新主体信息数据库和高端人才信息数据库,整合、发布粤港澳创新资源和科技合作供需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107.支持香港纳米科技及先进材料、资讯及通讯技术、物流及供应链管理应用技术等研发中心,以及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等落户自贸试验区。(省科技厅、海洋与渔业厅牵头) 
  108.按照《国家实验室组建方案(试行)》,坚持高标准、高水平、突出重点,推动海洋科学领域广东省实验室建设发展。(省科技厅、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牵头) 
  109.支持粤港澳共建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港澳及国际研究机构的先进技术成果向内地转移转化。(省科技厅牵头) 
  (十七)建设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合作示范基地。 
  110.推进南沙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等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牵头) 
  111.推动创新创业基地与粤港澳地区的天使基金、私募基金、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粤港澳青年发展基金、创业引导基金、创业导师基金等。(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牵头) 
  112.为港澳青年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开通港澳中小企业专属网页,提供免费注册地址、办公场地、便利化商事登记等服务。(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和省自贸办牵头) 
  (十八)携手港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113.与港澳共同完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服务和促进体系。(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牵头) 
  114.完善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管理模式。(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 
  115.建设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投资备案、金融、会计、法律、安全预警等服务。(省商务厅牵头,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参与) 
  116.支持粤港澳机构(银行机构除外)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为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参与) 
  117.推动成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类社会组织,加快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地图建设。(省司法厅牵头,深圳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参与) 
  118.主动对接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项目,完善“前港、中园、后城”的合作模式。(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参与) 
  119.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自由贸易园区在投资、贸易、金融等方面开展功能对接。(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相关部门参与) 
  120.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标准的研究,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自由贸易园区口岸在认证认可、标准计量、检验检测等方面开展多双边合作交流。(海关广东分署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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