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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点击量:2,042 发布时间:2020-07-3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

粤发改贸易函〔2020〕136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20〕526号)、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示范物流园区的函》(物联园区字〔2020〕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开展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1115号)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物流园区作为重要的物流基础设施,具有功能集成、设施共享、用地集约的优势。通过选择一批行业企业认同、运营模式先进、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物流园区开展示范工作,有利于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我省物流园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对于提高全社会物流效率,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等重大战略规划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做好第三批物流园区示范各项工作。

  二、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要求

  (一)基本要求。园区需满足《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明确的选址要求,具有较好的区位及交通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物流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在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运营要求。园区需满足附件2中《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条件》各项具体指标要求,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较强的货运物流服务能力,聚集了一定数量的物流企业,运营效率较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较高,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支撑保障作用。同时,具备应急物资大规模快速集散、中转能力;运营管理机构具有一定公共服务属性和独立性,管理制度健全,实际运营年限不低于1年,且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优先申报情形。《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中一级或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所在的物流园区,粤港澳大湾区等重大战略规划涉及的物流园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中发挥重大作用的物流园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数量。根据国家限定我省申报示范物流园区数量不超过3个的要求,原则上每个地市限定推荐1个物流园区参与申报。

  (二)申报程序。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认真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在充分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发展改革局(委)上报。

  (三)申报材料。请物流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对照附件2中《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编制要点》编制申报材料,统一命名为“物流园区名称+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加盖公章;认真填报附件2中《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表》,并承诺所填内容属实。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申报时间。请将申报文件和6份纸质申报材料,于8月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电子版发至邮箱),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文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

  2.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示范物流园区的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 胡润楠,020-83133090;

  传真:020-83138727;邮箱:fgw_fwyfzc@gd.gov.cn;

  省自然资源厅 张卓,020-3880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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