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7号,以下简称《通知》)。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0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原《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不再执行,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成片开发范围有变化,由原要求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调整为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二是增加了方案调整情形,明确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调整方案。对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规〔2023〕7号文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制订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二)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要求。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主体、方案内容、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要求。一是关于编制主体。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东莞、中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4个或以上镇(街道)所在区域为单位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二是关于方案内容。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具体内容和要求、公益性用地比例要求,明确方案编制数量、成片开发拟征收地块范围划定、方案实施计划、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三是关于征求意见。规定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同意比例要求等。
(三)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要求。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主体、申请材料、专家论证、审批程序、关于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等要求。一是关于审批主体。明确省、市、县三级审批主体和要求。二是关于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方案(文本、图件等)、征求意见情况、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有关材料等。三是关于专家论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库。四是关于审批程序。明确省、市、县三级审核、审批、备案等的要求。五是关于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规定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开发区、产业园、国家级新区不存在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情形,已实施的方案不存在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计划安排等要求。
(四)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调整要求。规定允许调整方案的情形、审批和备案程序、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要求、自然资规〔2020〕5号文和自然资规〔2023〕7号文衔接要求。
(五)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监督管理要求。要求受省政府委托批准机关依法依规开展审批,不得将承接的审批权进一步委托下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活动,严格落实公益性用地有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确保相关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重点政策解读
(一)关于公益性用地安排
根据自然资规〔2023〕7号文,结合我省实际和借鉴兄弟省份做法,《通知》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作出如下安排:一是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一个完整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他地区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30%。二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建设项目准入目录的,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20%。三是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整个开发区、产业园四至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20%,或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用地比例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二)关于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
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关于方案调整要求
自然资规〔2023〕7号文规定,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调整方案,并明确审批和备案规定。对此,《通知》明确调整实施进度安排、核减成片开发用地范围、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增加拟征收地块、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用地相邻周边扩大成片开发用地范围等4类调整情形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审批、备案等要求。
通知原文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
(一)编制主体。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含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可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其中,东莞、中山市人民政府以4个或以上镇(街道)所在区域为范围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跨县域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方案内容。
1.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2)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3)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含年度土地征收计划);
(4)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5)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2.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用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城镇开发边界内公益性用地比例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一个完整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他地区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城镇开发边界外公益性用地比例要求。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建设项目准入目录的,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20%。
(3)其他特殊情形的公益性用地比例要求。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整个开发区、产业园四至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20%,或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用地比例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3.各地应统筹考虑本辖区成片开发建设安排,合理控制每年编制方案数量。除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成片开发方案以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的成片开发方案应单独组卷、方案数量不受限制外,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不超过4个方案,东莞、中山市每年不超过10个方案。
4.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可包含多个拟征收地块。不得突破成片开发方案拟征收地块范围开展成片开发土地征收工作。
5.不同成片开发方案的范围不得相互重叠。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地应统筹安排项目的开发时序,确保拟征收地块的征地实施工作按期完成。年度实施计划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6.成片开发用地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土壤环境监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要求。
(三)征求意见。
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
(一)审批主体。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跨县(市、区)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及东莞、中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4个或以上镇(街道)所在区域为单位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受省政府委托审批。深汕特别合作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受省政府委托审批。黄埔区、南沙区、博罗县、鹤山市、高州市、四会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分别由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沙区、博罗县、鹤山市、高州市、四会市人民政府受省政府委托审批。
(二)申请材料。
1.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文本、图件等);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3.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有关材料;
4.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有关材料;
5.不存在本通知第五点规定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情形的说明及佐证材料。
(三)专家论证。
有批准权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审核、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库,有关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产生。
(四)审批程序。
1.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流程。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申请,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省自然资源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流程。县级人民政府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东莞、中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4个或以上镇(街道)所在区域为单位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申请材料,由东莞、中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3.县级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流程。黄埔区、南沙区、博罗县、鹤山市、高州市、四会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进行审核,并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不得批准新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
1.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
2.编制主体行政区域内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或土地闲置率大于5%的;
3.编制主体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两种及以上的: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土地闲置率大于5%、综合容积率小于0.5;
4.编制主体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新区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两种及以上的:近五年平均供地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土地闲置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建设用地地均GDP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5.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土地征收实施计划的(即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已完成土地征收审批面积不足计划征收面积的90%),不得批准新的成片开发方案。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调整
(一)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时序组织实施。确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具体包括调整实施进度安排、核减成片开发用地范围、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增加拟征收地块、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用地相邻周边扩大成片开发用地范围等情形。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原则上由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整审批;委托审批权前由省政府批准的不跨县(市、区)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涉及调整的,调整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调整方案批准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仅涉及调整实施进度安排的,无需经过调整审批程序,调整方案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仅涉及调整实施进度安排、核减成片开发用地范围等情形的,调整方案可不再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不再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用地范围内增加拟征收地块、在相邻周边扩大成片开发用地范围的,应按规定征求意见,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
(四)调整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本通知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
(五)自然资源部自然资规〔2023〕7号文印发前,各地按照自然资规〔2020〕5号文批准的成片开发用地方案涉及调整的,成片开发范围可按照自然资规〔2020〕5号文执行。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增加拟征收地块、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用地相邻周边扩大成片开发用地范围的,其用地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五、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监督管理
(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南沙区、博罗县、鹤山市、高州市、四会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依法依规开展审批,不得将承接的审批权进一步委托下放。要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相关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活动,严格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用地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土地征收。
(三)省自然资源厅每年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南沙区、博罗县、鹤山市、高州市、四会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工作进行检查,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违规审批行为的,责令改正;经责令仍未改正的,省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委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4年。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