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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建立健全“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

栏目:产经动态 点击量:2,427 发布时间:2017-03-17

为更好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国家和省规划纲要)的引领、约束作用,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把规划蓝图变成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效,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为动力,最大程度地激发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确保实现我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各级党委(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调动省和市县积极性,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强化国家和省规划纲要统领和约束作用,更好履行政府责任、提升政府效能,建立健全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实施机制,形成全体人民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生动局面。

二、明确实施责任主体

1.强化目标任务和工作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有关职责分工,制定国家和省规划纲要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各项目标任务落地。

2.强化领导责任和实施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国家和省规划纲要重大任务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党委(党组)和政府会议年度重点事项,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抓好主要指标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的落实工作。

3.强化部门统筹指导和市县落地实施。各部门要深化对涉及本部门本领域重大问题的研究,强化对地方的指导,重点解决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和跨地区问题。各项任务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统筹协调,各参与单位要认真研究,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地级以上市要强化主体意识,落实属地责任,对国家和省规划纲要直接涉及本地区且属于地方事权的事项负总责,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施。

4.强化协调机制和推进力度。充分发挥已有国家级和省级重大规划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与合作,形成更加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重大事项实施,重点落实国家规划纲要涉及我省的目标任务,及时加强调控,合理引导预期,强化政策出台与评估调整,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5.强化群团作用和社会参与。群团组织要积极搭建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实施的交流平台,积极推动落实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各项保障职工、青年、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的目标任务,动员各方面力量推动国家和省规划纲要落实。

三、确保重点任务落实

6.确保实现主要指标。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将国家规划纲要中分解到我省的约束性指标落实到各地级以上市,并加快完善相关指标的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国家和省规划纲要预期性指标的跟踪分析和政策引导,确保如期完成。要将国家和省规划纲要章节指标纳入我省各级政府工作分工、监测评估、督查考核范围。

7.补齐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短板。按照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以2017年为攻坚年,以2018年为目标年,对接国家最新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体系,开展我省统计监测工作,调整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指标,明确责任分工,逐项制定实施方案,采取超常规举措补齐短板,确保如期完成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8.加快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要加大对国家和省规划纲要中重大工程项目的推进力度。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将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发布。要简化国家和省规划纲要中重大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并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具备条件的重大工程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省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要结合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国家和省规划纲要中我省重大工程项目所需财政支出。全面落实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机制。

9.保障重大改革政策落地实施。要做好国家和省规划纲要提出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举措与我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的对接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创新推动国家和省规划纲要提出的试点示范任务,及时跟踪进展、总结经验。要建立健全我省重大政策决策咨询协调机制,提高政策制定的系统性与协同性。

四、建立健全有效衔接的规划体系

10.制定年度计划充分体现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年度实施重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省规划纲要提出的30个主要指标(包括国家规划纲要的25个主要指标)纳入省年度计划指标体系,并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国家和省规划纲要主要指标的年度实现情况以及上一年度总体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实施重点,都要纳入省年度计划报告,按程序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每年年初省发展改革委将上一年度国家规划纲要主要指标和重大任务、重大项目、重大改革举措的落实情况,以及我省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按程序报批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反馈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11.及时出台省级专项规划细化落实国家和省规划纲要特定领域目标任务。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规划纲要重点领域的发展任务和战略部署,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各重点专项规划均应深入研究、及时出台实施。各部门另行报批并印发实施的一般专项规划要加强与国家和省规划纲要以及重点专项规划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跨“十三五”时期专项规划与国家和省规划纲要的衔接工作。

12.制定区域规划细化落实国家和省规划纲要特定区域目标任务。相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国家和省规划纲要明确的重点区域发展任务和战略部署,研究编制相关重点区域发展规划。切实做好相关区域规划的实施工作,已实施并跨“十三五”时期的区域规划要加强与国家和省规划纲要的衔接。规划编制主体要按年度监测评估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

13.编制市县规划细化落实国家和省规划纲要涉及本地区的目标任务。市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与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密切衔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规划纲要涉及本地区的目标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实施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并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部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国家和省规划纲要主要指标和涉及本地区“三个重大”落实情况,以及本地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送省发展改革委汇总。

14.完善有利于国土空间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空间规划体系。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作用,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按照国家部署积极研究建立省级空间规划体系,协调推进市县“多规合一”和省级空间规划改革。加快完善主体功能区政策体系,落实好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关于生态屏障建设、有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镇空间布局等重大部署。

五、营造规划推进实施的社会环境

15.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加强规划编制、实施、监测评估、监督考核全过程的舆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创新和丰富宣传形式,及时报道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实施新机制新做法,充分反映新进展新成效。加大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实施国际传播力度,准确解读我省发展形势、经验与成就,提升我省在对外交流合作中的国际影响力。

16.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服务和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将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重要内容。着力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平等交换,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和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

17.强化规划法治保障。配合国家积极推进发展规划法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我省发展规划条例和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加快研究制定规划研究起草、执行落实、监测评估、督查等各环节工作制度和办法。强化依法合规意识,省有关部门和具备地方立法权的市要加快推动薄弱环节和领域立法。

六、做好规划实施监测评估

18.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密切跟踪国内外形势变化,按照国家部署,根据需要适时调整落实国家和省规划纲要的实施重点、政策举措及保障机制。加大对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指标、困难地区发展等的监测分析,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针对可能存在风险的地区和重点领域,制定工作预案,防范系统性风险滋生蔓延。创新和改进统计工作,充分利用各类信息和数据资源,提高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实施监测分析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19.建立年度监测评估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跨年度滚动实施机制,组织开展国家和省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实施情况年度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省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领域重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项评估。市县要切实做好地方总体规划年度监测评估。逐步将重点专项规划、重大区域规划等各类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监测评估范围,根据需要可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

20.完善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机制。省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结果要按程序报批。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地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工作,完善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员会的报告机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类规划都要开展中期评估及总结评估。要充分借助智库等专业资源,全面开展第三方评估。

21.健全动态调整修订机制。基于监测分析及评估结果,省规划纲要确需调整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各市县要严格规范地方总体规划调整修订机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主要目标任务。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向审批主体提出修订调整建议。

七、强化监督考核机制

22.强化人大监督作用。要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地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中期评估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结果。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鼓励人大代表跟踪监督规划实施情况,充分发挥代表建议和代表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对规划实施的推动作用。

23.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实施责任主体要及时发布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实施进展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更好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实施的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机构、智库等社会力量的专业化监督作用。建立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监督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实施的有效机制。

24.加大督查力度。围绕国家和省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及“三个重大”,强化联合督查和信息联动应用。将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内容,建立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实施专项督查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督查室适时组织开展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方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

25.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维护经济健康稳定运行。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审计监督。围绕国家和省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程项目,着力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情况,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深化审计结果运用,将整改工作纳入督察督办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26.加强规划实施考核评价。强化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及专项评估结果的运用,将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纳入我省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晋升和惩处的重要依据。建立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实施的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价通报制度。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实际,研究提出差别化、可操作的考核内容及权重。探索将规划实施考核结果与被考核责任主体绩效挂钩。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全面顺利实施的特殊重要意义,明确实施责任、创新实施机制、狠抓规划落实,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开创发展新局面,确保“十三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有效完成,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上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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