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园区协会章程
(审议稿)
2022年6月24日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工业园区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e Industrial Park Association,缩写为GDI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省内工业园区(含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和一般工业园区)、园区内企业以及从事园区规划设计、招商引资、投融资、产业研究、科技创新和其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的专业性非营利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推进产业共建的战略部署,助力完成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布置的重点任务,立足“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充分发挥政府和园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按照服务至上的要求,开展工业园区的各项服务工作,维护会员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98号丝丽大厦11楼西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传递工业园区动态与信息,交流园区工作经验;
(三)组织举办园区培训班、工作研讨会、座谈会、论坛等活动;
(四)推广国内外园区发展的新方法、新举措、新成果;
(五)承担园区招商引资、规划设计及科技创新、安全生产咨询等工作;
(六)承担园区及企业人才培训、商务会展、信息发布等工作;
(七)组织园区及企业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八)编辑出版园区刊物及相关书籍;
(九)建立园区专业网站,承担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承担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十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工区园区相关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或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任期和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会长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会费标准:
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5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
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一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条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处制定,交会长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