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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金量”十足!清远高新区发布人才新政30条

栏目:园区信息 点击量:2,133 发布时间:2024-03-06

企业聘用市外人员达到一定标准

最高给予30万元补助

省职教城应届毕业生到高新区企业就业

一次性给予1500元就业补助

辖区企业员工通过学历、职业技术提升

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

……

高新区人才政策再次提档升级含金量更高、引才力度更大、激励措施更细!

今日,高新区发布《清远高新区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从人才载体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服务保障等三方面着手,实施30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政策原文如下

清远高新区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

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国家“十四五”期间人才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标准化人才培养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构建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清远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依据中央、省、市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清远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加强人才载体建设,构筑人才支撑体系

(一)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

第一条  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30万元建站经费支持,分两期发放,第一期在获批设站后,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第二期在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后,再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

第二条  鼓励企业在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企业分站。对新设分站的企业给予20万元建站经费支持,分两期发放,第一期在获批设立企业分站后,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第二期在企业分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后,再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

第三条  鼓励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分站积极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成功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原企业分站设站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建站经费支持。

第四条  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企业分站)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对成功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设站单位,给予1:1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加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第五条  鼓励高校参与清远高新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对与清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合作协议的高校,首期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每输送一名研究生到清远高新区联合培养的,再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高校经费支持,每所高校经费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区内企业参与清远高新区研究生联合培养。经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企业工作站,一次性给予设站企业5万元经费支持。

(三)加强人才交流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双一流”建设高校与清远高新区合作设立人才驿站、人才工作站等人才交流服务平台(平台名称不限)。对上述人才交流服务平台,视工作开展和考核评估情况,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平台运营补助(具体补助金额以协议约定为准)。

(四)加强产教融合平台建设

  鼓励区内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重点支持广东省职教城(清远)院校,开设现代学徒制班、冠名订单班、订单班等。现代学徒制班开学人数达到30人/班,按1万元/班、2万元/班的标准分别给予院校、企业补助;订单班、冠名订单班、现代学徒制班毕业后当年留企工作人数达到10人及以上,分别按1万元/班、2万元/班的标准分别给予院校、企业补助;每所院校每年最多支持5个冠名订单班或订单班。

条  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产教融合平台、创新平台。产教融合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实训基地、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公共技能中心等)验收合格且实际投入使用的,给予平台一次性5万元经费支持;创新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被评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经费支持。

  鼓励广东省职教城(清远)院校围绕清远高新区主导产业开设所需专业。新设专业经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每个专业给予院校5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区内龙头企业牵头,联合高水平高等院校、广东省职教城(清远)院校等,依托清远高新区组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被评定为省级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被评定为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区内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产教评”产业技能生态链建设。对入选为广东省“产教评”产业技能生态链链主培育单位的企业,给予3万元经费支持;对正式认定为广东省“产教评”产业技能生态链链主单位的企业再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

(五)强化企业引才主体地位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人才引进。企业年度内新聘用从清远市域以外来清远高新区人员,包括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及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初级职称以上或二级以上技师),并在清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80人、50人、20人、10人的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六)推进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区内企业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并开展认定工作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七)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和就业

第十五条  给予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给予清远高新区范围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企业分站)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20万元生活补贴,分2年发放(清远市域内二次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重复享受本条款);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超过45周岁)出站后留在区内企业工作的,再给予24万元生活补贴,分2年发放。

第十六条  给予联合培养研究生生活补贴。在清远高新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践的研究生,区管委会分别按硕士研究生1500元/月、博士研究生1800元/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后留在区内企业工作并在清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再一次性给予硕士研究生5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给予广东省职教城(清远)院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补助。支持广东省职教城(清远)院校应届毕业生到清远高新区企业就业,应届毕业生在清远高新区企业工作并在清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1500元就业补助。

第十八条  给予合作高校在培生实习补贴。与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合作的高校,组织到清远高新区企业连续实习2个月及以上的在培生,经清远高新区人才办审核认定后,按大专生800元/月、本科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的标准给予实习补贴,鼓励企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青年人才创业就业。针对从清远市域以外、新来清远高新区企业就业和创业的青年人才及应届毕业生,给予购房补贴和生活补助。1.购房补贴。青年人才在清远高新区、清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3500元/月、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3000元/月、高级技师2500元/月、博士研究生3000元/月、硕士研究生2500元/月、本科生2000元/月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6个月。2.生活补助。青年人才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2000元/月、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1500元/月、高级技师1200元/月、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本科生1000元/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36个月。青年人才主要包括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等。其中,本科生不超过30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博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等不超过40周岁;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不超过45周岁;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须取得相应学历学位。

(八)鼓励人才能力提升

二十  鼓励学历(学位)提升。清远高新区企业员工工作期间通过学历提升并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后,继续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满1年的(以在清缴纳社会保险为准),按照硕士2万元、博士5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

二十一  鼓励职业技术提升。清远高新区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技术职称提升至副高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后,继续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满1年的(以在清缴纳社会保险为准),按照副高级2万元、正高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

二十二  鼓励职业技能提升。建立清远高新区主导产业紧缺职业技能目录库,对目录库内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至技师、高级技师后,继续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满1年的(以在清缴纳社会保险为准),按照技师5000元、高级技师1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给予企业杰出人才贡献奖励。建立企业杰出人才贡献激励机制,每年在清远高新区内遴选不超过10名(原则上每家企业最多遴选1名)在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杰出成就的个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及颁发相关荣誉证书。鼓励企业积极采取有关措施激励优秀员工。

第二十四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广东省高层次人才的清远高新区企业员工,按国家、省奖补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对认定为清远市高层次人才的,按市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加强人才服务保障,厚植人才发展沃土

(九)优化人才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建立重点人才服务单位目录和人才信息库,加快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项目申报、生活补贴、子女入学、人才公寓等“一站式”高效服务。

第二十六条  创新人才集聚渠道。联系国内重点高校,加大园区、企业在高校的宣传力度;每年为园区企业组织不少于2次高校人才招聘会,拓宽人才引进渠道;鼓励建立学校教师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制度,促进人才双向流动。

第二十七条  促进人才对接与学术交流。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演活动,为高校和企业搭建交流平台;支持在高校冠名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联合高校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支持高校组织学生到清远高新区进行游学、实训等实践活动;举办博士后沙龙、技术研讨等专题性活动,发挥各类人才对接平台作用,增强人才凝聚力和归属感。

第二十八条  加强人才队伍培训。加大对现代经营管理人才、技术经纪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人才的教育培训力度,做好人力资源培训、高层次人才培训等工作,发挥优秀人才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第二十九条  营造爱才敬才环境。加强领导干部联系人才工作,建立高端人才直通区领导沟通联系机制,在区行政审批局开设高端人才“绿色通道”,定期组织人才慰问、人才健康体检等,加大对各类优秀人才宣传、表扬力度,营造爱才敬才的浓厚氛围。

第三十条  设立人才专项资金。政策期内每年设立5000万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区财政经费预算。

附则
本措施由清远高新区党工委办公室(区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三年。区各部门(单位)现行政策与本措施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若有关法律或政策依据变化的,清远高新区人才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措施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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