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的《昆明市存量产业项目跨区域流转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显示,昆明对跨区域流转存量产业项目分为政策性流转项目等4类,并约定了不同类项目的税收收入比例。
跨区域是指,昆明市域内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范围;迁出地与迁入地均指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之间。
此新政的出台主要是为高效服务、规范存量产业项目跨区域有序流转,促进要素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因此,《办法》适用于不符合县(市)区功能定位或开发(度假)区、产业园区产业定位而搬迁流转,以及企业根据市场因素自主搬迁流转的市域内存量产业项目。
昆明对跨区流转项目分为政策性流转项目、企业自主流转项目、注册地不变更流转项目、仅搬迁总部或变更注册地流转项目4类,并对不同类别的流转项目税收收入比例进行约定。具体来说:
对政策性流转项目
异地搬迁并且变更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的项目,流转后5年内的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指标由迁出地与迁入地按3:7分享,5年后按2:8分享,10年后迁出地不再分享。
对企业自主流转项目
企业自主决定异地搬迁且变更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的项目,流转后10年内的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指标由迁出地与迁入地按 2:8分享,10年后迁出地不再分享。
对注册地不变更流转项目
企业自主决定搬迁生产运营地但不变更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的项目,流转项目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指标由迁出地和迁入地按4:6分享。
对仅搬迁总部或变更注册地流转项目
企业自主决定总部搬迁至异地或者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变更至异地,但不搬迁生产运营地的项目,流转项目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指标由迁出地和迁入地按6:4分享。分享比例和期限亦可由迁出地与迁入地协商调整。
《办法》明确,对以上4类流转项目,迁出地和迁入地均要满足企业需求,做好要素资源保障和管理服务工作。对不符合辖区产业定位且主动搬迁流转的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从建设用地、基础设施配套、生产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主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昆明鼓励企业在有序流转中兼并重组同类型、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现强强联合、产业链重组,提高产业链集聚度。通过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推进全市各县(市)区的城镇居民区周边不宜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有序搬迁入园。
《办法》显示,对不符合功能定位或产业定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享受市级优惠扶持政策。对项目流转性质存在争议的,迁出地或迁入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统筹跨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判定。目前,《办法》已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