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集省级高新区、省级产业转移园区、深圳市光明区对口帮扶园区于一体,享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深汕帮扶共建等众多优惠政策。
1.企业入园投产起第1-3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企业入园投产起第4-5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 额+增值税额)*20%。
2.深圳对口帮扶共建的产业园区(1+4 )入园企业,对企业类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用于固定资产,对企业类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50%,单个项目每年不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对非企业类(公共设施)项目,最高给予30%的贴息。
3.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对新办的生产性项目, 年税收上缴本级财政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在投产3年内,每年按当年上缴本级财政税收总额的10%奖励给企业作为创新发展基金。对入园企业减免本级政府有权减免一切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减免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