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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的有关精神,突出总部经济导向,增强本区对总部型企业的吸引力,培育与引进一批高能级、有影响力的总部型企业,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打造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落户奖。对新落户并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最高按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0万元落户奖励。

第二条 支持企业持续经营发展。

经营贡献奖。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企业类型、经济贡献增长情况,最高给予企业区级经济贡献95%的奖励。

股权行权奖。总部型企业上市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员工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取得激励股权和处置前述激励股权,最高按照个人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三条 产业用房补助。鼓励总部型企业实地经营,对进驻区内重点集聚区的总部型企业给予最高3年的办公用房免租扶持。在区内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购置补贴。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的,最高按每平方米5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年补贴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对总部型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含关键性技术更新改造,不含购买土地房产费用),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投资额100亿元(含)以上、50亿元(含)-100亿元、10亿元(含)-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提升能级奖。对首次上榜世界500强、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并购重组奖。对总部型企业并购控股上市挂牌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并迁入本区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外投资奖。支持总部型企业“走出去”,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共建“一带一路”,对在2个以上“一带一路”境外国家、地区或港澳台地区采取直接投资、并购等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经国家、省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单个项目实际汇出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政府优质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可独立申请或者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办公大楼。实施重点协调与服务专员对接机制,将总部型企业项目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为总部型企业提供市场拓展、场景对接、资本赋能、人才引进等服务。对总部型企业,在“南沙人才卡”、人才住房、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便利支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享受广州市总部政策扶持并落户本区的总部型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落户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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