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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点击量:4,270 发布时间:2017-09-15

粤经信电力函〔2017〕20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电厂、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7〕48号)对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要求,在《关于2017年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6〕292号)和《关于2017年用户准入及交易结算的补充说明》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的准入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广东省有色金属企业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行业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明确的范围为准。企业生产的主要终端产品在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行业范围内。 

  二、大型骨干企业中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一般用户准入:大型骨干企业的分公司;大型骨干企业的各级全资子公司。 

  三、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含产业集聚地)内用电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用户可申请进入市场交易。 

  四、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中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气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时,其非工业用电可自行申报或与工业用电合并电量申报,满足工业用户用电量准入等相关要求后,方可申请进入市场交易。 

  五、符合以下条件的广东省物业管理企业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一)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须在同一地市,且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或母公司及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关系,满足用电量准入要求后,该物业企业方可进入市场交易。电力用户须提交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或工商查册资料。 

  (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商业房地产须属于该物业企业自有或其母、总公司、全资子公司专有,并达到商业用户用电量准入要求后,该物业企业方可进入市场交易。该企业须提交商业地产属于企业自有或其母、总公司、全资子公司专有的证明文件,如《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查册表、房屋买卖合同等;如商业地产非企业自有,还须提交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或工商查册资料。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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