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碳将持续深刻影响石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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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研究 点击量:27,949 发布时间:2021-11-02
为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发改委发布《若干意见》及针对石化化工重点领域的《行动计划》。
将针对重点行业严格实施分类管理。拟建项目,产能已经饱和的行业要按照‘减量置换’原则压减产能;产能尚未饱和的行业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引导能效落后企业装置实施技术改造。
《行动方案》给出的重点行业能效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部分指标高于现行国家标准。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上述指标和产业政策标准的修订。
事件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意见》)。
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以推动重点工业领域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并印发《石化化工重点行业严格能效约束推动节能降碳行动方案(2021-2025年)》(“《行动方案》”)。
正文1. 《意见》为碳达峰碳中和总体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是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中的“1”,《意见》为碳达峰碳中和这项重大工作进行系统谋划、总体部署。《意见》提出,到202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十三五”,我国单位GDP能耗由2015年的0.66吨标准煤/万元下降至0.57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幅度为13.6%。《意见》提出的“十四五”能源消耗强度下降目标与“十三五”实现目标接近,“两高”项目管控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中长期目标看,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大幅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意见》坚持系统观念,提出10方面31项重点任务,明确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路线图、施工图。在深度调整产业结构方面,《意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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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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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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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
在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方面,《意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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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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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消费“十五五”时期进入峰值平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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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
2. 节能降碳将持续深刻影响行业稍早时间,为推动重点工业领域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坚决遏制全国“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发改委发布《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明确,将针对重点行业严格实施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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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在建项目,将按照规定停工整改;对于拟建项目,产能已经饱和的行业要按照‘减量置换’原则压减产能,产能尚未饱和的行业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对耗能较大的新兴产业要支持引导企业应用绿色技术,提高能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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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是到2025年,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方面,《若干意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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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向碳减排效应显著的重点项目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拓展绿色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低碳发展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针对石化化工领域,发改委同步发布《石化化工重点行业严格能效约束推动节能降碳行动方案(2021-2025年)》。《行动方案》主要针对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重点领域,明确了重点行业能效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从组织企业实施改造、引导低效产能有效退出、推广节能低碳技术装备、推动产业协同集聚发展、修订完善产业政策标准、强化产业政策标准协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等方面推动上述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根据《行动方案》,将建立技术改造企业清单,能效达到标杆水平将列入能效先进装置清单,能效低于基准水平将列入落后装置清单。将引导能效落后企业装置实施技术改造;对于能效介于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之间的企业装置,鼓励结合检修等时机参照标杆水平要求实施改造升级。需要关注的是,《行动方案》给出的重点行业能效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部分指标是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上述指标和产业政策标准的修订。
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方面,《行动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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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规定,推动200万吨/年及以下炼油装置、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淘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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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制合成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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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炼油项目实施产能减量置换,新建电石、尿素(合成氨下游产业链之一)项目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推动30万吨/年及以下乙烯、10万吨/年及以下电石装置加快退出,加大闲置产能、僵尸产能处置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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