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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栏目:产业研究 点击量:15,262 发布时间:2006-03-09

粤府办[2006]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  (粤府[2005]22号),推动《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有效实施,不断加强产业转移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山区及东西两翼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业转移中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发展思路,增强发展动力,提高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山区及东西两翼多位于我省的水源地,担负着保障全省生产、生活饮用水源安全的重任,是我省重要的生态屏障。近年来,山区及东西两翼在推进工业化的过程中,环境负荷不断加重,随着产业转移的加快,山区及东西两翼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一旦山区及东西两翼的环境和生态遭到破坏,全省的饮用水源安全将受到威胁,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环境安全和经济发展。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产业转移工作,按照构建和谐广东和建设绿色广东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生态和环境保护,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加大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山区及东西两翼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产业转移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生态特别是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实施天然林保护、水土保持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要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依法实施保护,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开发活动,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要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作为山区及东西两翼承接产业转移的前提条件,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地区规划和建设有排放污染物、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产业转移园区,严格禁止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农业开发转移园区的规划和建设,要走生态农业发展道路,提高农业开发和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水平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农业面源和畜禽废水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要强化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工作,各地都要制订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和饮用水安全。

    ()按照分区控制的原则积极引导产业转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的要求,尽快完成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确定区域内的严格控制区、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将生态功能分区作为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重要依据,将产业转移园区选址于环境承载力适宜、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集约利用区或有限开发区,严禁在严格控制区内进行任何与环保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承接产业转移中严格把关,严格控制物耗、能耗、水耗大等浪费资源、污染重的项目,严禁引进不符合产业和技术政策的行业和项目;对化学制浆、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发酵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不得在定点基地外建设重污染项目。

    ()高起点规划和建设产业转移园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产业转移园区规划阶段要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加强风险评价,充分论证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并根据环境承载能力,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选择园区产业发展方向,设定项目入园门槛,严禁不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入园建设。产业转移工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园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营。要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管网,实行园区集中供能(热)和污染集中治理、集中控制,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督管理的效能。

    (四)做好产业转移园区环境保护服务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当地产业转移园区的选址和规划提前介入,积极主动做好服务,掌握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现状、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等情况,为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环保行政许可效率和效能。对产业转移园区拟选址于经国务院批准确认的各类开发区内、且该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或建设项目拟选址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的产业转移园区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充分利用原有环评资料和结论,对符合原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的,可以降低环评管理类别,在环保审批中可简化

技术评估环节。要加快产业转移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速度,省环保局在收到按规定程序报送的资料完备、符合审批要求的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地方环保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三、加大产业转移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清理整顿和查处不法排污行为力度,坚决杜绝偷排漏排,对超标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达标的,必须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污染物的,以及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运营的,依法严肃处理。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足额向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治理污染。要积极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监理工作,防治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不法排污行为,对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在线监控,通过强化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督,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省环保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根据试行情况,及时提出修正完善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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