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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点击量:14,627 发布时间:2005-08-04

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

 

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

工业园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规范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设立,加快推进产业转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市(不包括从化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惠州市区、惠东县、博罗县、肇庆市区、高要市、四会市;东西两翼地区指: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山区指省内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市、县(市、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是指在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由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与珠江三角洲地区政府按合作协议,共同进行开发建设的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土地权属清晰,用地经依法批准,工业园总体规划面积在400公顷以上(含400公顷),首期用地规划开发面积不少于50公顷(含50公顷),已完成对工业园征地补偿工作,并按国家的规定交纳有关土地税费。

第五条 基础条件。已编制有工业园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业园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并已投入一定的基础建设所需的前期资金,同时已根据工业园规划和合作协议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第六条 管理制度。合作双方政府已签订联手推进产业转移协议,已建立两地政府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了促进工业园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明确的工业园财政利益分配办法,同时已明确工业园的管理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制定了工业园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工业园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申请书(统一格式);

(二)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园规划设计应由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作双方政府签订的协议(双方政府已对税收和规费的地方分成达成明确的分配比例和财政结算办法);

(五)用地批文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兑现征地方案证明。

(六)环评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七)工业园管理办法及成立管理机构文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工业园的认定申请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书面提出。

第九条 省经贸委会省推进珠江三角洲产业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授权由省经贸委批复并抄送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工业园建设和进入工业园的产业必须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城镇建设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与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充分考虑发展产业集群和循环经济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办〔2005〕15号),工业园要严格控制限制类产品的生产,禁止和淘汰类产品不得进入工业园生产。

第十二条 工业园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环保规划及环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用途的变更,应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 工业园认定后的1年内,开发建设面积要达到工业园总体规划面积的10%以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达50%以上,且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已经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工业园必须将每季度建设进度、招商引资等有关情况,在下一季度的前10天内报省经贸委。

第十五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定期对工业园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粤府〔2005〕22号文及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经贸委报经省政府同意,撤销该工业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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