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贸工业〔2005〕60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已印发各地执行,现就各地经贸部门贯彻实施《认定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省府22号文及《认定办法》,真正领会文件精神。
二、认真贯彻省府22号文及《认定办法》,经贸部门要牵头做好本市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布局规划,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处理好产业转移工业园质量和数量的问题,避免出现过滥现象。
三、加强与国土、环保、建设、银行等部门的协调,争取各部门的政策指导和扶持,保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规范建设。
四、做好已签订正式协议书的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认定申请前期准备工作,对有关资料认真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由地级市政府向省经贸委提出认定申请。
五、经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其外部基础设施建设确有困难的,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向省提出申请资金补助。
六、为加强联系和沟通,各市经贸部门要将产业转移工业园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问题及时报省经贸委;并将本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前10天内报省经贸委。
七、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具体工作由我委工业处负责。各地经贸部门要明确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作的负责人、科室及联系人(职务、联系地址和电话),并在8月20日前报我委工业处。
我委工业处联系电话:020-83133436,83133292,传真电话:020-83133324。
附: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申请书
二OO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