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1〕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各类工业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等)的监督管理,促进工业园区健康、集约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培育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和区域经济增长极,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工业园区规范化管理
(一)依法依规设立工业园区。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设立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的设立、变更、扩园等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符合环保政策要求,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和扩园,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业集中发展区命名为工业园。
(二)落实工业园区清理整顿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业园区的清理整顿和督查工作,全面清理未通过国家审核公告或未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对涉及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自行命名的各类工业集中发展区,在未获国家和省批准认定前不得加挂各种园区牌子、不得成立专门管理机构、不得以产业转移园或其他工业园区名义对外开展招商活动。
二、严格工业园区用地监管
(三)加强规划管理。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要抓紧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按批准的规划推进园区建设,引导园区有序开发。工业园区用地的征收、使用要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工业园区所在地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确保园区开发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加强闲置土地监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业园区的闲置土地查处工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政府平整未建、没有具体项目的用地,所在地政府要加快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切实提高园区土地利用效率;对已有具体建设项目,但由于非企业原因造成项目难以开工建设的,要采取部分开发、等价置换、退还地价款、按付款比例折算地价或有偿收回等多种方式妥善处置;属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根据土地闲置年限,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收取土地闲置费、责令用地单位限期开工建设、依法收回土地等多种措施。
(五)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进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投资强度、用地定额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在供地环节坚决落实节约集约措施,优先保障产业转移、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低碳经济发展用地,切实提高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率。
三、落实工业园区环保工作
(六)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未通过整园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业园区要抓紧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入园项目环评的联动审批机制,对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暂不予受理其入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工业园区环保配套设施与园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等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
(八)严格环保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不符合园区产业准入条件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入园,从源头控制污染,尽可能减少园区污染物产生。
四、完善工业园区配套服务
(九)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工业园区道路、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和信息、人才、商务、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园区投资硬环境。
(十)加强产业配套。各地要在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的基础上,加强对工业园区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的规划引导,突出园区主导产业,推动园区产业向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同时大力推行产业链招商,推动园区形成上下游产业配套发展、特色鲜明、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
(十一)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园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切实做好涉园相关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完善园区投资软环境。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二)加大专项督查力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每年分别牵头组织对主管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园区开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督查工业园区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重点督查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入园企业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等情况,加大对工业园区的环保监察执法力度和入园企业的环境执法巡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十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工业园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机制,畅通社会公众举报渠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等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