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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印发广东省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点击量:3,607 发布时间:2016-12-15

粤经信节能函〔2016〕222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冀州经济开发区等18个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1447号)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13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孙青林,电话:020-83135985;

  省财政厅联系人:王立超,电话:020-83170275) 


广东省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我省建设的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下称“示范园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统筹指导国家级循环化改造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园区的监督管理,跟进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 

  第五条 示范园区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工作,规范项目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组织项目完工评价或验收,确保实施方案各项建设目标顺利完成。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示范园区,严禁挪用、截留,确保中央财政资金尽快发挥作用。 

  第七条 示范园区在确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后,应于30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备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仅限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正式批复《实施方案》中拟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15%,2016年(含)以后批复的示范园区,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得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示范园区应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规定完成建设手续并开工建设或已完工项目,应于2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国家和省未做要求的,示范园区不得额外增加审批程序影响资金拨付。 

  第九条 示范园区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财务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示范园区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备项目建设手续,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建设项目如需调整,示范园区应将调整情况逐级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第十一条 示范园区应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并于实施期内每年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项目进展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逐级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示范园区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完工评价或验收申请,示范园区在收到申请后,应于30日内按规定组织项目完工评价或验收,并将结果逐级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实施期内,示范园区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园区循环化改造进展情况逐级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需调整《实施方案》的,示范园区应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逐级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实施方案》内容调整原则上仅限一次。 

  第十五条 示范园区达到条件时应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相关工作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节能与循环经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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