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中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申报规范,结合本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制造业企业,符合本办法和本细则奖励条件的,均可享受本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
第三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三个月内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自愿申报、综合评估、园区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企业落户奖】
(一)申报条件对新注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经认定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达到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达到2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二)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授权材料;2.投资协议、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3.土地出让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4.接收款项账户确认书。
(三)特殊情形说明1.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从园区外迁入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以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含迁入前实缴部分)达到申报条件的,参照新设立企业项目落户奖给予奖励。2.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外资企业以美元等外币种出资的,则以出资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还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3.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次,但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增资达到更高奖励标准时,可以再次向园区申报该奖项,同一企业申报该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获得本项奖励后,在办法有效期内如减资的,减资后未达到对应奖励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奖励资金。
第六条 【投资发展奖】
(一)申报条件对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生产工艺节能环保、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达到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达到2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二)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授权材料;2.相关工艺、科技或其他证明材料;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表);4.土地出让合同;5.接收款项账户确认书。
(三)特殊情形说明1.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次,但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投资达到更高奖励标准时,可以再次向园区申报该奖项,同一企业申报该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本条奖励提及的《相关工艺、科技或其他证明材料》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等机构评审通过并已结束公示期的奖励项目材料。3.企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外新增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可纳入统计范围。4.“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系指纳入统计的企业所有项目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表)》(12月月报表)指标中“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中“1-本月”的数值的合计。
第七条 【成长壮大奖】
(一)申报条件对年度实际经济贡献在1000 万元(含)以上且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的企业,年度产值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达到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达到2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二)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授权材料;2.相关年度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B201-1表);3.财务审计报告、实际经济贡献材料;4.接收款项账户确认书。
(三)特殊情形说明1.本奖项可每年申报,当年申报本奖项的,以上年度产值和实际经济贡献数据为认定依据。2.实际经济贡献材料是指经园区相关部门认定年度留存园区的实际经济贡献数据材料。3.“年度产值”系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 《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当年12月月报表)指标“一、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中“1-本月”的数值”。
第八条 【经济贡献奖】
(一)申报条件入园企业执行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并完成开发建设计划、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款的情况下,年度对园区实际经济贡献总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企业对园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的30%、40%、5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年度对园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总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的企业,按其对比上年存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授权材料;2.财务审计报告、实际经济贡献材料;3.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4.接收款项账户确认书。
(三)特殊情形说明1.本奖项可每年申报,最高奖励3000万元。2.当年申报本奖项的,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经济贡献对应的三个档次比例奖励,第二年起按照上年度存量增量对应的比例奖励。3.实际经济贡献材料是指经园区相关部门认定年度留存园区的实际经济贡献数据材料。4.存量与增量的计算:企业当年对园区实际经济贡献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则存量部分为企业上一年度对园区实际经济贡献(A),增量部分为企业当年对园区实际经济贡献(B)减去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A)。经济贡献奖计算公式:A×20%+(B-A)×50%。
第九条 【企业上市奖】
(一)申报条件对国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按照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授权材料;2.企业获得证券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等相关证明;3.接收款项账户确认书。
第十条 【研发创新奖】
(一)申报条件对在园区设立并被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授权材料;2.认定材料;3.接收款项账户确认书。
(三)特殊情形说明 有关资格认定材料须是国家发改、工信、科技等部委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认定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人才奖】
(一)申报条件1.对在园区企业工作满2年且落户清远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才津贴。2.对园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在2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万元/人,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
(二)申报材料申报本奖项1的,需提交:1.营业执照、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授权材料;2.个人户口本、身份证明;3.个人社保缴费材料;4.个人学历或职称材料;5.接收款项账户确认书。申报本奖项2的,需提交:1.营业执照、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授权材料;2.企业年度实际经济贡献证明;3.奖励名单及奖励人员身份证明;4.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在职工作证明(加盖公司公章)、上级公司的委派书等;5.接收款项账户确认书。
(三)特殊情形说明1.本奖项1仅限获得奖励一次;本奖项2可每年申报。2.本奖项2中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由企业自主推荐,奖励的人员应当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3.本奖项应由人才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成立“广清产业园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实施办法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管委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第三方咨询机构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主要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具体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经济发展局局长兼任。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须对各自负责的事项出具意见。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本办法相关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等事项。
(二)提交材料。企业应按申报通知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不接受第三方机构的代理申报。
(三)资格审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齐的资料,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四)审核。通过资格审查的,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拟定“奖励对象、项目和金额”。
(五)审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定的“奖励对象、项目和金额”以及需要说明的事项提交园区党工委会议审议批准。
(六)公示。经审议批准的“拟奖励对象、项目和金额”,在园区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园区管委会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相应账户。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园区相关规定申报预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园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申报奖励的企业必须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不少于70%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技术升级改造。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以及违反相关承诺的,应当主动退回所获得的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在信用平台公布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显示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其失信行为整改完毕之前,取消奖励资金的发放。经相关部门公示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奖励资金的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奖励项目,同时又符合园区其他奖励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园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及本细则涉及的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账户,因奖励金产生的税费,由企业或者个人自行全额承担。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日。最终解释权归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