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信规字[20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1月24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建立完善工业设计创新服务体系,做好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建设工作,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工业设计赋能广东行动方案(2022-2025年)》(粤制造强省〔2022〕30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培育建设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是指以提升产业价值链为导向,以提升产业整体设计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为核心功能,以行业内工业设计关键共性问题为研究重点,由设计或制造业领域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自愿联合组建,采取“平台+公司”模式(开放共享的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化运作),以企业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平台。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主要围绕广东战略性产业集群和区域特色产业集群,广泛整合各类设计服务资源和制造能力,突出市场分析、趋势引领、基础研究、技术支撑、成果转化、咨询服务、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职能,积极发挥设计引领作用,推动设计与产业创新双向互融、协同共赢,更好赋能和支撑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五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和评定遵循企业自主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序发展和合理布局,省内同一行业(细分领域)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数量一般不超过2家。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推进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建设和评估管理,协调指导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建设工作。
第二章 培育与建设
第七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遴选工作:
(一)组织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结合当地优势产业,积极发动龙头骨干企业等牵头开展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申报通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考察后择优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综合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重点核查建设方案中的建设方向、组建方案、组织架构、运营机制、既有业绩、团队配置、发展规划、资金来源等。
(三)列为培育对象。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的,列为培育对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相关地市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育对象的建设指导。
(四)开展培育建设。列入培育对象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积极落实资金、设备、人员等投入,整合导入各方资源,对照升级评定条件,加快开展研究院创建工作,提升基础研究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八条 申报培育对象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已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具备企业化运作的条件;
(二)建设方向须符合广东省产业特色和政策导向,建设思路清晰合理,发展规划切实可行;
(三)牵头单位应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具有设计能力、研发能力、孵化能力。鼓励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投融资机构等资源参与;
(四)近三年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况。
第九条 培育对象须有明确清晰的建设方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研究院牵头单位、成员单位情况,建设和发展方向和目标,运行机制和经营机制,组织架构、专家队伍、管理团队,组建资金情况,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汇聚的服务平台(联盟)情况,中长期设计能力建设计划(包括经费筹措计划、设计研发投入、成果产业化能力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成果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情况。其中珠三角地区省级研究院组建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省级研究院组建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500万元。
第十条培育对象在培育期内应加强以下方面建设:
(一)按建设方案着力加强技术、模式、业态研究创新,务实推动解决行业领域内工业设计关键共性问题;
(二)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完善建设方案,进一步落实软硬件设备、团队成员、运营场地等基础设施;
(三)开展工业设计领域的基础研究,探索对外提供公共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构建科学的运行和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培育期内,培育对象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取消培育对象资格:
(一)2年到期未被评定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
(二)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或自行申请撤销资格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应予取消的情况。
第三章 评定程序与条件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评定工作:
(一)申请评定。达到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评定条件的培育对象可通过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评定,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应佐证材料。
(二)综合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培育对象的运营情况、基础研究能力、公共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现场答辩等。
(三)名单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结果,研究提出拟评定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结果发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名单。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应达到以下运行形态:
(一)采取“平台+公司”等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具备打通产业链上中下游的能力和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建立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包括决策机制、资金运作机制、内部资源管理及研究成果共享机制等,充分发挥各类参与主体的作用,实现自主发展、自负盈亏,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形成明确的盈利模式,能通过提供战略咨询、设计验证、样品试制、检验检测、数据库支撑等服务以及技术股权、设计成果转化等运作,获得稳定收入。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应达到以下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
(一)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拥有行业领军型的专家组成的管理和咨询团队;
(二)具有固定的研究队伍,有专业水平高、设计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从事研究和公共服务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研究院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中,用于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的资金占比不低于30%;
(四)具有产品试制、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所需的先进研发试验条件。包括设计硬软件、数据库、精密模具、精密加工设备、专用计算机、测试仪器等必要设备。珠三角地区省级研究院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
第十五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应达到以下服务及成果转化标准:
(一)配套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可提供专利预警、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能够开展工业设计相关的商务、金融、市场、财务、法律等延伸服务;
(二)具有与市场、资本、渠道、品牌等全产业链沟通的协作机制,能够有效推动产品转化或专利转化运用;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能够积极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以及设计成果的合作共享;
(四)具备整体设计服务能力,自列为培育对象开始累计服务企业超过20家,每年服务项目不低于30个。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应达到以下成果产出标准:
(一)对工业设计关键共性问题研究作出重要贡献、产生重要影响;
(二)累计承担市级及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3项,累计形成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包括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含受理)不少于10项;
(三)完成业内公认的较高水平设计开发项目不少于1项,产生积极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四章 管理与支持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影响进展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对建设方向、股权架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调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八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应配合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研究院信息报送、评估、监督、评价等工作,积极参加我省工业设计赛事、展览、论坛等活动,推动设计交流合作。
第十九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每年应总结年度运营情况,包括建设投入、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服务效益等内容,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至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省级研究院条件要求提出年度评估意见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评估通知下发后,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评估材料,材料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估材料经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评估材料进行书面评议,实地考察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和运行情况。根据书面评议和现场考察情况形成评估情况报告,包括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四)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期间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开展整改工作。期满经专家核查后仍为不合格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取消该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资格。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获评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可直接采纳国家认定或评估结果(时间从国家下达认定或评估结果之日起计算),不进行重复评估。
第二十一条 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支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工作,鼓励研究院向制造业企业、产业集群共享研究成果,提供系统设计服务,联合中小企业开展协同创新。鼓励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提升水平,争创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通过有效方式支持辖区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综合评审、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申报、评定和管理等过程进行监督。对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情形的,依法实行信用惩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报、评定和管理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要求参加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经过整改仍未达要求的;
(三)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或自行申请撤销资格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应予取消的情况。
因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含培育对象)称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