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出台 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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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 点击量:13,974 发布时间:2009-02-18
1月21日,深圳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深圳首次引入听证辩论机制并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市级地方法规。《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在深圳无线电技术和应用突飞猛进发展的今天,电磁环境日益复杂,无线电干扰查处和频率协调难度不断加大。而目前所依据的管理法规内容滞后、规定和条款线条过粗,操作性不强、涵盖面小的局限性和由此而带来的管理上的矛盾日益突出。管理的“盲点”多,潜在的安全隐患大,产生有害干扰的概率高。
针对这种现状,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电磁空间安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深圳无线电管理局结合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动无线电管理立法工作,力争从根本上解决无线电发展中的问题。2006年,《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正式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08年9月9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首次成功举行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辩论会,使《条例》能够最大程度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经过积极努力,历时3年、经过三审程序、先后反复十余稿的修改,2009年元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我国第一部市级无线电管理法规正式出台,5月1日开始将正式施行。下一步还将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条例》有关配套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共分十章六十八条,涉及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无线电监测、无线电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八个方面。在深圳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及其管理活动,必须按照该《条例》法规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出台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该《条例》紧紧围绕无线电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利用频率资源,管好台站,维护电波秩序,解决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处理好发展与科学和谐关系等问题,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无线电管理,以民为本、服务社会、促进发展,切实管好国家频率资源,特别是在立法内容上更加丰富,主要体现在新《条例》在无线电安全、发射设备的管理、开放频率、频率招投标、网络互联互通等方面极大地拓展了无线电管理的外延,对今后的管理将具有深远的意义,对维护深圳良好电波秩序,建立良好电磁环境将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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