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出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因此,各地政府为了招引企业,基本都会根据当地财力与资源禀赋情况制定相关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也经常出现土地优惠政策违法、违规情况,并因此产生法律纠纷。
1.协议出让土地 / 土地出让低于国家规定底价
法条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四类经营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法条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据此,对供地招商项目,有三道法律红线,一是产业用地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公开出让;二是企业取得的土地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三是如果有两家及以上的企业报名,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公平竞争。
2.违反土地出让金收支规定
法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同时,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土地出让收支要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据此可知,通过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行为原则上是不被允许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因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这种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具体如何处置以地方人民法院的裁定为准。
3.违背税收法定原则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据此可知,地方政府税收政策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政府对于其承诺的事项没有权限或超越权限,事后又未能获得上级政府及有权部门追认或批准的,则依法认定无效;但有一点需要注意,虽然该合同无效,但企业作为投资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仍然可以向政府要求赔偿损失。
4.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承诺
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但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亦受到严格限制,优益权的行使既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也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5.履行合同失职
法条:《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招商引资中,会有很多不法分子,他们利用地方政府迫切招商的心理,打着招商引资的旗号从事投资诈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很多时候,骗子的骗术并不算高明,但很多招商干部唯政绩论,只顾埋头招商,缺乏对投资者的资信调查和对企业经营的具体分析,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一旦得手,将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6.滥用职权 / 行贿受贿
法条:《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招商引资犯罪中,职务犯罪最为常见,原因有三:1、首先是在招商引资的热潮下,各级各部门或多或少都要背上招商指标,任务和年终考核挂钩,为了使项目更快落地,招商干部对企业的要求都是尽量满足,甚至突破法律的规定。2、政府对招商引资的考核往往「重数量、轻质量」,导致一些招商干部明知企业投资目的不纯,但为了表面上的招商数字,仍然坚持与投资商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更有甚者还会向上级领导行贿以获取支持。3、另外,也有招商干部会接受企业的贿赂,利用职务之便,给不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开绿灯」,表面上看,既能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又能凸显个人政绩,还可以安全可靠地谋取利益,可谓是「一箭三雕」。从实际案例中看,这样的面子工程将给政府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麻烦,如严重的环境污染、产业的无序与粗放式发展、套取政府政策和补贴、项目烂尾等等。事发后在倒查追责时,相关工作人员必然逃不过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7.招商引资不作为
《问责条例》第七条第十款规定,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早前,体制内工作是「不怕不做事,就怕出问题」,不做事也不会被辞退,做事却要冒极大的政治风险,且不一定有回报。但近几年,这种情况有了极大的改观,各地都把打造营商环境提到了较为重要的位置,个别政府甚至开始对招商引资中的「不作为」开刀。2017年,天津市委通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书记倪祥玉,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王盛由于害怕担责,导致一投资项目未在津顺利落地,对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依据《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免去倪祥玉高新区工委书记职务,免去王盛高新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职务。
8、引发群体性事件
《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款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如今招商引资竞争极为激烈,很多时候需要拼成本、拼政策,但如果为了招商引资违法处理土地,把土地收益流失转嫁到农民身上,则可能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
正确的招商引资观念只有一个,就是依法招商。只有遵守法律,严守法律红线,才会最大限度避免给政府和个人带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