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产业转移工业园_各市(县、区)工业园招商介绍_招商引资_广东省工业园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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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办法实施后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税收缴入茂名市市级财政的企业。
 
    第三条 用地优惠。
    新办企业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免收市级权限范围内土地出让各项收费。
 
    在茂名石化工业园区新办企业的,茂名石化工业区管委办负责公共“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土地)建设。供水、供电、电信部门负责将管网线铺设到工厂用地边缘(企业专用管线除外),优先安装水、电和通讯设施。
 
    鼓励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通过出租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给新办企业。
 
    第四条 用水优惠。
    在茂名石化工业区、博贺新港区的新办企业,水资源费按现行标准20%收取;由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企业,工业用水价格按75%收取。
 
    第五条 用电优惠。
    新办企业用电类别为工业用电项目的,实行峰谷平电价。新办企业上缴的供电城市附加费,经市政府批准,予以退还。
 
    第六条 收费优惠。
    对新办企业实际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收费优惠(具体减免项目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 人力资源扶持。
    ㈠ 新办企业引进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我市入户,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其子女入学免收借读费和择校费。
 
    ㈡ 我市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被新办企业聘用为管理层人员的,其人事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服务,免收三年人事代理费。
 
    ㈢ 新办企业一年内需要培训劳动用工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免费协助。
 
    ㈣ 政府积极帮助新办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定期举办人才招聘会,为新办企业招聘员工提供服务;对新办企业急需的科技人员,人事、劳动、公安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财政奖励。
    年税收缴入茂名市市级财政1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含100万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缴入茂名市本级财政总额的10%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 融资扶持。
    对进入茂名石化工业区、博贺新港区经营的新办企业,政府优先定期向金融部门推介,优先申报省、市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
 
    第十条   高效优质服务。
    ㈠ 提供“一条龙”代办服务。新办企业的设立,实行代办制和并联审批制度,由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为企业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安评、消防、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做到程序简化,手续方便。审批部门做到随到随办,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及政策要求的,有关部门在投资服务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完本部门审批手续。
 
    ㈡ 提供“特事特办”服务。对重点新办企业实行“特事特办”。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现场审批,及时解决问题。
 
    ㈢ 提供“一个口”收费服务。新办企业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在市投资服务中心内银行窗口缴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新办企业收费。
 
    ㈣ 提供“保姆式”跟踪服务。市各有关部门按自身工作职能,制定并公布优质服务措施,为新办企业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以及从项目筹建到建成投产后企业的生产提供全程跟踪服务。投资审批督察办公室公开投诉电话和其它联系办法,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及时处理企业投诉;对企业关于行政失当的投诉,查证属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限期改正。
 
    ㈤ 全天候服务。市投资服务中心开通企业服务专线电话,为新办企业提供全天候服务,做到有呼必应,竭尽所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排忧解难,让企业满意。
 
    ㈥ 新办企业因业务需要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办理证照。
 
    ㈦ 禁止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新办企业接受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指定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商会或其他团体,变相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乱收费。
 
    ㈧ 禁止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审批或验收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及安装设备、商品购置,一律由新办企业按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符合技术标准的商品和服务,任何部门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安装等服务机构,禁止行业垄断。
 
    第十一条   新办企业经国家、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为优惠的扶持。
 
    第十二条  新办企业要求兑现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向市招商办提出申请。市招商办接到申请后,通知项目立项审批(核)部门,由项目立项审批(核)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市招商办予以协调。对符合优惠条件的新办企业,项目立项审批(核)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有关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兑现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新办企业,从污染发生之日起,即停止适用本办法,并追回已减免的费用和财政奖励。
 
    第十四条 市招商办、市监察局、市外经贸局、市物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投资服务中心、市法制局等部门要恪尽职守,加强监督。对影响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敷衍塞责、服务态度恶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由市监察局牵头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所有减免费用等优惠均只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行,五年后优惠办法另行制定。此前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一、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基金目录
    二、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附件一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列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基金目录
 
 
    一、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绿化补偿费
    2、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4、房屋拆迁管理费
    5、房屋安全鉴定费
    6、环境监测费
    7、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8、劳动争议仲裁费
    9、劳动合同鉴证费
    10、劳动年审证照费
    11、义务植树代劳费
    12、水土保持费
    13、商标业务费
    14、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费
    15、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费
    16、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17、治安联防费
    18、气象专业服务费
    19、公路运输管理费(物流、客货代理企业)
 
    二、免收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房屋租赁手续费。
 
    三、免收附加费和基金
    1、城市建设附加费
    2、再就业基金
    3、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附件二
 
    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列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一、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按现行标准减收50%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按现行标准减收50%
 
    3、锅炉压力容器检查费 按规定标准的减收50%
 
    4、桥式起重机检测费 按规定标准的减收50%
 
    5、水资源费 从水厂取水的按现行标准减收50%
 
    6、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 按现行标准减收50%
 
    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按规定标准的减收50%
 
    二、减收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1、测绘工程产品收费 1万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
 
    2、建设工程招标发包交易服务费 按市规定标准减收50%
 
    3、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 按省规定标准减收50%
 
    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 按最低规定标准减收50%。
 
    5、地基及桩基础质量检测费 按规定标准的减收50%
 
    6、受委托编制工预结算 按省规定标准减收50%
 
    7、受委托复核复查工程预结算 按省规定标准减收50%
 
    8、土地价格评估(含一般宗地评估、抵押评估和清产核算评估)收费 按规定标准减收50%
 
    9、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按省规定标准减收50%
 
    10、代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费 按省规定标准减收50%
 
    11、房屋测绘费 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2、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 按省定最高标准减收50%
 
    13、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费 按规定标准减收50%
 
    14、白蚁防治费   按规定标准减收50%
 
    15、环境影响咨询费(评价费和评估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
 
    16、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 按规定标准的减收50%
 
    17、工业用水费 自来水公司按现行价75%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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